2008年2月19日

我所關心

本來也不慾多談陳冠希的裸照事件,但事情能夠登上二十多天《蘋果日報》的頭版,也值得記下。

多記下一些個人觀點,其實事情有點像平常球場上互相嘲弄的對白: 「好球,還差一點」 -- 在事後看事情,必能找到吹毛求疪的「進步空間」:

1. 陳冠希當然有責任保管好自己的「私隱」的責任,不論他做了甚麼措施,最後照片都是流出了,各位「大大」當然可以指責他沒有盡力維護藝人專業形象。只是,我對他的道歉和更詳盡的交待沒有興趣。

2. 被拍到的女藝人,如以上一點的理論引申,都同樣可以解釋為沒有顧全自己的形象 (可以理解為知法犯法的警員在被捕後的媒體報導也會較多),亦同上,我不認為她們有向大眾甚至歌迷解釋的需要,(針對阿嬌) 支持她的還是會支持她的,而不再支持她的,請隨便扔掉 Twins 的唱片、盡快忘記你個人接受不到的事實 -- 事實只是,你一向以為清純的女性原來曾經和人發生過性行為,被拍了照後流傳了出來,然後,你對她印象幻滅,因愛成恨......

3. 媒體的報導手法和過份的聚焦確然惹人反感,但在事件開始的首兩個星期,全港又有多少人夠膽以人頭擔保隨便一份「大報」不把這個新聞放在頭版而能夠保住之前一半的銷紙呢? 我同意如果報業齊心,是可以改變大眾的壞品味,我沒有看八掛雜誌和報章的習慣,但是,我又不想看到自由經濟掛帥的香港會落得媒體被操縱 (或更甚的自我審查) 下場,而在自由和品味之間,我選擇自由。而如果真的看不過眼,可以另找一個媒體受到「控制」的地方生活。

4. 最後,我所關心的;第一,為甚麼警隊可以如此隻手遮天 (不是我說的,是 New York Times 說的,其實只要站得抽離一點,要發現這一點才是最值得關注的並不難) ,而且可以隨意釋法,怎樣有罪、如何可以無罪,居然被執法人員隨意演繹,警務處長竟然還為了阻止相片繼續流傳,而聲言藏有照片也可能犯罪。問題是,讓相片繼續流傳似乎並不構成犯罪行為 (當然手法可以有犯罪成份),為何「一哥」出言阻止? 甚至在撤銷對第一位疑犯的控罪後 (因為相片只被評為不雅),還說疑犯自己親口承認相片是淫穢,行為幾近無賴。我同意「先拉人、後送檢」可以說得通,但在相片經過審查而評為不雅後,作為官方機構,似乎不應唱反調吧! 而第二其實是以上的引申,就是我認為沒有足夠人去理解「事件對公眾直接損害的還有警方有關部門」是很令人不安的。

5. 而由於淫審處一向也是垃圾,大家對之期望等於零,所以也沒有人關心。事實上,我認為所有這一批的照片絕對不應該被評為淫穢,這些相片,新聞價值大於其餘的含意,有誰會在看到這些相片之後立時慾火焚身呢? 這些相片在自次接觸所引起性慾的能力值,似乎只是每天風月版的十份之一不到。

參考: 助理處長洩密助理處長釋法時事短打Wikipedia: Edision Chen photo sca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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