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0日

藝人祼照事件

近日於網上流傳和陳冠希一眾「緋聞女友」有關的新聞,實在有點沉悶了。

我倒認為,這件事的嚴重程度並未及社會渲染後的十份之一。首先,如果照片是合成出來的話,那麼只是製作者個人觸犯了對該演藝工作者的誹謗罪,也算是有相當嚴重性的罪行,至於發放的人仕而言,罪名雖然也是有的,但嚴重性也不高了 (試想現在連販賣「四仔」的行業都已經式微,便可知上傳淫穢物品的人比比皆是了)。

至於如果相片是真的話,那麼這只是揭示了「娛樂圈是一個大染江」這句本土諺語,也似乎不值得大驚小怪,而於相中的行為,也應該不屬於任何變態行為吧...剩下來的,只是當事人的無比尷尬,但似乎也怪不得人 -- 雖然上傳者仍然違法,但是以港人這等八掛的生物,我以為現在的程度已經算是收歛了吧,難聽點說,是已經給了相中人的面子。

我認為,這件事在法律上的嚴重性,比一宗謀殺案件更為不如。但是,相中引申的道德問題,倒也是值得討論的。每每有這類事情發生,總會有些盲目相信法律的人以為通通立例把這樣那樣的行為列為非法便可以解決問題,其實,這些人可以考慮移民,到一些法例嚴苛的地區生活。至於一個現代法的地方,應該先考慮以道德為首的公民教育,也不雖要由政府出手,在討論區,傳媒的環境上自由地讓社會最接受的言論得而彰顯,似乎便已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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